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9 月 8 日衛授家字第 1090020862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暨學前教育署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108879 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卡),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止。
四、本案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未盡事宜請向該會何小姐洽詢,電話:(02)27532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