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12 月 20 日新北衛疾字第 1102408586 號及 110 年 12 月 21 日新北衛疾字第 110244124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專案內容及執行作業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 12 月 14 日零時至明年 2 月 14 日 24 時止之入境人員(航班抵臺時間)。不包括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以及境外生、移工及漁工專案等專案許可入境之人員。
(二)通案原則及調整後 3 項方案內容:
1 、通案原則:
(1)入境人員一律檢疫 14 天,接續自主健康管理 7 天;入境時(第 0 天)及檢疫期滿前(第 13 至 14 天)PCR 檢測。
(2)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防疫旅宿同住,返家後亦可同住一室。
(3)位於離島地區之旅客或本島無自宅或親友住所者,入境後維持於本島進行 14 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實施電子圍籬(不含入住集中檢疫所者),並依身分別由民政人員、外事警察、學校進行關懷。
(三)入境人員可依接種 COVID-19 疫苗情形及其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條件,由下述 3 項方案中擇一執行,所有方案中有關「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係指完整接種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清單或我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 COVID-19 疫苗(詳參附件 1 第 1-4 頁)。
1 、方案 A(14+0+7):
(1)入住防疫旅宿檢疫 14 天(入境日為第 0 天),再執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2)入境人員於入境時(第 0 天)及檢疫期滿前(第 13 至 14 天)PCR 檢測,檢疫期間第 3 天、第 7 天、第 10 天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6-7 天公費家用快篩。
2 、方案 B(10+4+7):
(1)前 10 天(入境日為第 0 天)入住防疫旅宿,後 4 天在家居家檢疫,再執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2)後 4 天在家居家檢疫以 1 人 1 戶為原則,惟同戶內同住者(非居家檢疫者) 已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且滿 14 天,得採 1 人 1 室區隔居家檢疫者及非居家檢疫者同住檢疫。
(3)入境人員於入境時(第 0 天)、檢疫期間第 10 天及第 13 至 14 天 PCR 檢測,檢疫期間第 3 天、第 7 天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6-7 天公費家用快篩。
3 、方案 C(7+7+7):
(1)前 7 天(自入住防疫旅宿時刻起算滿 168 小時)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宿,後 7 天在家居家檢疫至檢疫期滿(入境日加 14 天),再執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2)入境人員入境時須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且滿 14 天,後 7 天在家居家檢疫以 1 人 1 戶為原則,惟同戶內同住者(非居家檢疫者)已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且滿 14 天,得採 1 人 1 室區隔居家檢疫者及非居家檢疫者同住檢疫。
(3)入境人員於入境時(第 0 天)、檢疫期間第 6 天及第 13 至 14 天 PCR 檢測,檢疫期間第 3 天、第 10 天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6 至 7 天公費家用快篩。
(4)同戶內同住者於入境人員在家居家檢疫期間同住須進行「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於入境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一併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並於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第 10 天、第 14 天,以自費家用快篩試劑各檢測 1 次。
三、承上,春節檢疫專案之民眾檢疫期間、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 COVID-19 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1 、附件 2(執行作業細節請參閱附件 1 第 4-10 頁)。
四、前揭因春節檢疫專案調整而需增加檢測之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由國際港埠人員針對所有入境者於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五、有關 3 項方案入境者於檢疫期間所有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檢測之結果,由民政局、警察局外事警察等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為「陰性」或「陽性」,快篩結果如非陽性或陰性,請登錄為「不明」,因故無法於指定期間完成快篩者,請登錄為「未完成」。另請前述管理單位/人員獲知民眾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衛生所或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單位安排快篩陽性民眾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入住集中檢疫所民眾之健康關懷、提醒民眾進行 COVID-19 抗原快篩及快篩陽性者之處置等作業,均由集中檢疫所衛生組辦理。
六、有關 3 項方案入境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以家用快篩試劑自行(或在成人協助下)進行檢測:
(一)檢測結果透過雙向簡訊自主回報,不另派員關懷追蹤。提醒簡訊於入境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5 天(入境後第 19 天)當日發送「一次性簡訊」,提醒入境者依前述時間及方式進行 COVID-19 抗原快篩,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7 天(入境後第 21 天)當日發送「雙向簡訊」,請其於當日晚間 8 時前回報快篩結果,並依其回復內容再次發送對應之簡訊(附件 4)。
(二)簡訊發送所需手機號碼以居家檢疫及集中檢疫期間所確認之手機號碼為準,未具台灣手機門號之入境者則無法發送及回報結果。
(三)回報快篩結果陽性之民眾應主動聯繫現居地衛生所/衛生局或 1922 ,並配合後續防疫措施;衛生所/衛生局於接獲民眾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 PCR 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回報快篩陰性、不明、未檢測或於時限內未回報者,均不續予追蹤。
七、有關春節檢疫方案相關內容及 Q&A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建置專區,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COVID-19 防疫專區/春節檢疫措施專案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