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42353 號函辦 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並訂於 111 年 6 月 1 日 施行,經教育部整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校園性騷擾防治事項,請依「行為辨識」、「人員適 用」、「依法通報」及「調查保護」之處理機制及流程辦理:
(一)事件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即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調查處理、提供受教權等保護, 並依法處置及提供輔導協助。另有跟蹤騷擾情形者,學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及調查,由學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