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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政令宣導 | 2021-01-28 | 點閱數: 1092

一、本府員工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本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檢附農曆春節廉政宣導海報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