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 109 年 3 月 31 日新北府教特字第 1090531736 號函辦理。
2. 受理對象: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3. 審查標準: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0 條,審查原則及採認獎項詳見附件三 ,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4. 通過鑑定之學生核發「其他特殊才能(資訊)資賦優異資格證明書」,並依需求提供校內資訊資優教育方案(另依該實施計畫申請)。
5. 辦理期程及其他事項詳如本案實施計畫及附件。.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