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6 月 29 日新北府交規字第 1101207474 號函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0 年 6 月 25 日管制字第 11050161141 號函辦理。
二、有關政府機關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3 條申請作業時,如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 200 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不超過所在位置 100 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高度(如建築物等)且不逾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於受理後將同意申請,符合前述條件者無須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須發布飛航公告,另請申請機關實施作業前、後知會航空站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