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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訊息 衛生組長 - 政令宣導 | 2022-04-29 | 點閱數: 59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3237 號函及 111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4236 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於 111 年 5 月 9 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可由學校支應;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

四、另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自 111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服務,爰請學校工作人員至「本府衛生局首頁/機關業務/疾病管制/預防接種/COVID-19 疫苗/新北市 COVID-19 疫苗接種地點資訊查詢」項下查詢(網址: https://www.health.ntpc.gov.tw/basic/?mode=detail&node=8342 ),或運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 防治一網通」疫苗地圖(網址: https://antiflu.cdc.gov.tw/Covid19),就近選擇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接種。

五、學校教職員工配合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接種疫苗,本局同意核予前往接種疫苗者公假半天,請教師擇無課務期間前往,或遺留之課務由教師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