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北市身心障礙服務推展協會 111 年 11 月 10 日北服(111)字第 051 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凡臺北市、新北市之國小(以下)兒童罕見疾病家庭。
兒童本身需為患有罕見疾病(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查詢)。
經政府核為低收入之家庭優先。
家境清寒(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提出事實證明文件,讓急難救助金可以適時發揮。
未領過本案者為優先。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四、申請資料:詳附件簡章及申請表格可上該會網站下載( http ://http://www.serviceheart.org.tw )。
五、相關資訊如附件,未盡事宜請洽蔡瓊瑤承辦人,聯絡電話:(02)23055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