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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組長 - 政令宣導 | 2023-10-13 | 點閱數: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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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略以:「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 旨案火災發生時因住警器即時發揮功能,即早示警以致於住民能順利逃生,顯見警報設備之重要性,故請貴單位強化所屬供人休息或留宿廳舍之防火安全,針對無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裝設住警器以加強防護並提升場所安全。
    • 另請落實執行日常火源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用火用電之管理等防火管理工作,必要時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亦可善加利用並閱覽本市市民防災手冊及女力防災手冊線上電子書,以提升防災知識及觀念,並落實防火管理措施。
    • 檢附新北市市民防災手冊及女力防災手冊電子書網址暨 QR-code 及住警器宣導單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