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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特教組長 - 教師專區 | 2021-07-16 | 點閱數: 72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83242 號函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110 年 6 月 25 日障盟( 110 )字第 051 號函辦理。
二、手語業於 108 年 1 月納入正式國家語言之一,除為公用語,亦為臺灣聾人專屬文化;手語為視覺語言,表情為說話的語調,為手語溝通之重要一環,好的手語翻譯員會輔以鮮明表情來強調語氣,讓讀者更理解語意。
三、轉知教育部重申尊重「不同族群用語文化」、「手語翻譯專業」等原則,請於辦理手語相關表演或活動時,應在尊重聾人族群文化及手語翻譯員之前提下,正確推廣手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