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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人員(志工)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1 月 5 日新北社區字第 10925814482 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理第 5 條規定:「志願服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三、另依據內政部 92 年 8 月 6 日台內中社字第 0920072859 號函釋:「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又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3 日衛部救字第 1030128451 號函釋:「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四、依據上述規定,因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獎勵皆須計算服務時數,為確保志工之權益,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志工相關規定並逐一檢視志工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特別注意跨類別服務之志工是否已完成該類別特殊訓練,並將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冊號及基礎、特殊訓練完訓資料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五、有關紀錄冊之登錄,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請貴單位依辦法確實登錄。另教育訓練及志工會議不列入服務時數之採計。
六、有關「志願服務法釋義彙集」、「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參考。
七、為鼓勵志工接受基礎、特殊訓練並完成領冊,基礎訓練及部分服務類別特殊訓練開放「台北 E 大」線上學習課程,請貴單位及志工善加利用。
八、檢附「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說明」、「新北市志願服務跨類別服務注意事項」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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