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8 月 17 日新北府衛疾字第 1101508555 號函辦理。
二、為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請配合辦理。
三、旨案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請遵守本市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另目前本市校園場地(含學校操場)持續暫停對外開放,後續視疫情狀況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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