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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勤休新制宣導

一、為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下載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MAxnhQ_n6vR5nlgrfqeC5vQRKSCG43g/view?usp=drive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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