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第 3 項第 3 款及「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7 條之 1 規定略以,自行車不得行駛人行道,僅可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如附件)之人行道行駛,並須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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