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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09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說明:

一、依據該府110219日府教學字第1100033234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三、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書。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學生、國中七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四、核發要點及申請表可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首頁(http://www.hlc.edu.tw)最新消息下載參閱。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該府黃馨怡承辦人,電話:(03)8462860分機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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