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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辦理「110年教育部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請躍報名參加。

一、依據該部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00147539 號函辦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規定:對於新進員工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三、本年度辦理「110 年種子師資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採線上形式辦理。
四、參訓人員公假登記(課務派代)。
五、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控研究中心 
       葉庭岑小姐,電子信箱: tcyeh0805@gmail.com ,電話: 03- 
       265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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