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 月 4 日新北府研資字第 1093457277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對使用或採購具資安疑慮產品之後續應處方式,說明如下:
- 管控範圍應包含「全校」、資訊「委外廠商」及「分包廠商」。
- 學校應「從嚴認定」大陸品牌產品,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管控範圍。 資通訊產品,包含資通軟體或系統、資通訊設備、資通服務等。
- 陸製無人機即日起不得與公務網路環境介接,並應移至非敏感或非重要環境。
- 各校應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汰換所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