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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28號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8 月 3 日新北府衛疾字第 1111463827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9 日衛授疾字第 1110200228 號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惟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5 月 7 日發布之確診個案解隔條件,確診者於解除隔離後免快篩仍應進行 7 日自主健康管理。

三、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免快篩即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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