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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1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3 月 10 日新北府衛疾字第 1110446642 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 3 月 7 日起調整入境檢疫及居家隔離對象之檢疫/隔離天數為 10 天,需配合調整確診個案接觸者、通報個案之追蹤管理天數,爰辦理旨揭公告修正,修正內容為公告事項「一、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期間計算方式」之第(一)、(二)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屬居家隔離/檢疫對象,經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檢驗陰性者,原應自發病日或與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修正為 10 天。

(二)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其中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者,原應自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修正為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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