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宣導:本市平溪區嶺腳瀑布部分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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