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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板橋區等16行政區設置科技設備輔助交通執法(計39處)啟用期前宣導

    • 新北市警察局為維護路口安全、防制交通事故及改善交通秩序,爰規劃旨案科技執法輔助交通執法,其設備建置地點及取締違規項目如下:
      • 板橋區 5 處:
        • 捷運府中站 1 號出口旁(縣民大道 1 段,偵測違規停車)。
        • 中山路 1 段與館前東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
        • 大觀路 2 段與龍興街口(偵測違規迴轉)。
        • 中山路 1 段與民權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環漢路 5 段與水源街口(偵測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三重區 3 處:
        • 自強路 5 段(重陽大橋匝道處)與仁義街口(偵測闖紅燈、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重新路 5 段與中興南街(中興北街)交叉口(偵測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闖紅燈)。
        • 福德南路與環河南路口(偵測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闖紅燈)。
      • 新莊區 2 處:
        • 中正路與化成路口(往三重方向 ,偵測不停讓行人、機車未兩段左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思源路與幸福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
      • 中和區 3 處:
        • 中山路 3 段與莒光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和城路 1 段與中正路 589 巷口(偵測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景平路與景安路口(偵測違規停車、不停讓行人)。
      • 永和區 2 處:
        • 永元路與永元路 18 巷口(偵測不停讓行人)。
        • 文化路與信義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
      • 新店區 5 處:
        • 中正路與建國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違規停車)。
        • 北新路 2 段(北新路 3 段)與民族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禁行機車、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北新路 3 段與民權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違規臨停)。
        • 北新路 2 段與寶橋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禁行機車)。
        • 中央路 216-1 號前(偵測違規停車)。
      • 蘆洲區 1 處:中正路與環堤大道口(偵測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闖紅燈)。
      • 八里區 3 處:
        • 龍米路 1 段至關渡大橋匝道處(八里往五股方向,偵測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違規迴轉)。
        • 忠孝路與忠八街口(偵測禁行大貨車)。
        • 忠孝路與觀海大道口(偵測禁行大貨車)。
      • 土城區 1 處:學府路 1 段(學府路 2 段)與明德路 2 段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闖紅燈、禁行大貨車)。
      • 樹林區 3 處:
        • 保安街 1 段與博愛街(偵測闖紅燈、違規停車)。
        • 鎮前街與博愛一街(偵測不停讓行人、違規停車)。
        • 學勤路與大義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闖紅燈、行駛人行道)。
      • 三峽區 1 處:三峽區隆恩街與復興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取締未保持路口淨空項目本次暫不執法,俟交通標誌標線等工程完善後,將延長執法宣導期並依盲測數據,再評估擇期啟動該項目科技執法期程。
      • 鶯歌區 1 處:鶯桃路 295 巷口(偵測禁行大貨車、不停讓行人)。
      • 淡水區 2 處:
        • 民權路與民生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闖紅燈)。
        • 新市二路 2 段 90 號(偵測行駛人行道)。
      • 汐止區 1 處:康寧街與中興路口(偵測不停讓行人、未保持路口淨空)。
      • 泰山區 4 處:
        • 明志路 1 段與泰林路 2 段口(偵測不停讓行人、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新五路 1 段與中港南路口(偵測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未保持路口淨空)。
        • 新北大道 6 段(新北大道 7 段)與明志路 3 段口(偵測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 貴子路 17-2 號(偵測禁行大貨車)。
      • 林口區 2 處:
        • 文化一路 1 段與麗園一街口(往龜山方向,偵測闖紅燈、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未保持路口淨空 )。
        • 文化一路 1 段與麗園一街口(往林口方向,偵測闖紅燈 )。
    • 旨揭交通科技執法,預訂於 113 年 12 月 1 日正式啟用執法。
    • 有關交通違規科技執法舉發通知單後續裁罰事宜:
      • 如有交通違規科技執法舉發通知單後續裁罰疑義,可逕洽應到案處所查詢。
      • 如對交通違規科技執法舉發認有不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 等規定,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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