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措施 | 居家隔離 | 居家檢疫 | 自主健康管理 |
對象 |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 具國外旅遊史者 | 對象 1 :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對象 2 :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
方式 | 居家隔離 14 天 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 7 天 |
居家檢疫 14 天 檢疫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 7 天 |
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 |
配合事項(需檢附相關證明書核予相關假別) | 檢具「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其他被隔離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 檢具「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其他被檢疫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
公務人員給假及處理方式 | 防疫隔離假(尚非確診,本人被隔離或被檢疫者)。 自主健康管理 7 天給假及處理方式同右。 |
1.因公執行職務而需自主健康管理者,經評估無法請其以居家辦公方式處理公務,得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 2.其餘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休、事、病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3.如因業務需要上班者,應配戴口罩,勤洗手,並早晚量測體溫,保持安全社交距離等相關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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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給假及處理方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本表所稱之公務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非編制人員比照本表辦理 。 | |||
二、公教人員有確診病例者,於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
三、公教人員有受採檢中在醫院等待檢驗結果者,於隔離期間核給公假(醫院隔離)。 | |||
四、同仁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之家屬得請防疫隔離假。 | |||
五、防疫隔離假(必須准假)相關細部規範,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規定辦理。 |
【校址】231319 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36號(位置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