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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5月9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2156 號函辦理。

二、鑒於 Omicron 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特性,該中心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 7 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 5 月 9 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二)檢疫天數計算:以入境日為第 0 天起算之 7 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 8 天接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檢疫地點:維持以「自宅或親友住所 1 人 1 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 1 人 1 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 7 天檢疫。前述 1 人 1 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防疫旅宿/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 7 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 檢測:於入境時(第 0 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 PCR 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於檢疫期滿當日(第 7 天)進行 1 次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場所,並接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另提供 1 劑備用快篩試劑,於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使用。

(2)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後續倘接獲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物不完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快篩,由地方政府協助補發予入境人員。

(3)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 2 歲(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者其檢疫期滿當日檢測,由地方政府安排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 PCR 檢測,該項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至於前往醫療院所衍生之其他費用如交通費、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等,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另如有因故無法自行操作快篩者,由地方政府安排人員協助其進行快篩檢測。

(4)入境人員之檢疫期滿當日快篩結果回報:

甲、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負擔,自本年 5 月 6 日起新增雙向簡訊追蹤機制,於檢疫期滿當日上午 8 時發送,請入境人員於當日下午 2 時前報快篩結果,透過簡訊回報快篩結果批次傳送至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登錄篩檢結果項下。

乙、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回報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 PCR 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如回報快篩結果為「不明」時,請入境人員再次進行快篩檢測(例如:使用原提供之備用快篩試劑進行檢測)並回報快篩結果,或請橫向聯繫衛生局安排 PCR 檢測。

四、有關 1 人 1 戶及檢疫期間快篩檢測相關問答集,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Q&A/本署 Q&A/Q45 、 Q70 及 Q71 項下參閱。

五、檢附「國際港埠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執行 COVID-19 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及「居家檢疫期滿當日快篩雙向簡訊內容」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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