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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教人員各項兼職法令暨相關規定

1.重申公教人員各項兼職法令暨相關規定,相關公文請參閱附件 PDF 檔。

2.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如係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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