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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他特殊才能(資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二、本市於 11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於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網、新北資優資訊網,本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公告本計畫。
三、鑑定安置作業方式與相關說明:

(一)受理對象: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0 條,審查原則及採認獎項詳見附件三,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三)申請費用:免申請費

詳細內容請依據「新北市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他特殊才能(資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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