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17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127814 號函辦理。
二、鑑於特殊教育法於民國 98 年全法修訂迄今已逾 10 年,為因應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之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及兒童權利公約( CRC )中有關達成身心障礙兒童權益要求等,有必要進行特殊教育法全文之修正。
三、為廣泛蒐集各界意見,教育部規劃於北、中、南、東 4 區辦理草案分區公聽會,以廣徵博議、察納雅言,作為擬訂特殊教育法修訂草案之參據。
詳細內容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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