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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111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2336 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外疫情及防疫與醫療量能,並促進經濟及社會活動與國際必要交流,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 3 天,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其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 111 年 6 月 15 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

(二)檢疫天數計算:入境為第 0 天起算之 3 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

(三)檢疫地點:

1.「符合 1 人 1 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前述 1 人 1 戶定義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附件 1)。

2.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於 4 天自主防疫返家,則須經自主防疫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同意,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 1 人 1 戶。

3.檢疫者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者簽具「入境旅客直行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聲明書」(一式兩份,附件 2)供備查,以利於後續自主防疫期間 1 人 1 戶訪查作業。

(四)健康關懷措施:維持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及「電話語音」健康關懷追蹤機制,相關簡訊內容詳如附件 3 。

(五)自主防疫期間規範:

1.由各地方政府第一線人員於關懷檢疫期間最後 1 日時,加強提醒檢疫者於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並配合相關規範,有關自主防疫期間規範已詳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附件 4 ,居家檢疫者應遵守事項及權利告知第四點項下)。

2.另如在商務履約情形下:

(1)得上班、參訪、演講、開會,但仍應全程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2)得於餐廳之獨立空間內獨自或特定對象共餐,但應有隔板或維持社交距離。

3.考量自主防疫期間仍可能具傳染風險,當必要外出事由已完成後應儘速返回防疫旅宿、 1 人 1 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倘入住防疫旅宿之自主防疫者發生外出未歸之情事時,交通部觀光局將協助溝通防疫旅宿業者配合於其外出次日上午通報本府,並接獲通報後進行相關調查以確認民眾有無違反自主防疫規範,經查如有違反自主防疫規範,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進行裁處。另為利防疫旅宿依循,於「COVID-19 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附件 5)新增自主防疫對象相關管理事宜。

三、檢附旨案指揮中心函文(附件 6)1 份供參,相關疫情資訊另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COVID-19 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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