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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各類人員自主健康管理假別調整及因應校園停課延伸有照顧子女需求之因應措施

一、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去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 109 )年 2 月 24 日公佈之其成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 2 月 26 日公佈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紋,基於個人健康避兔遭受成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 2 月 27 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前往第一級注意( Watch )及第二級警示( Alert )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 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二)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三)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四)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五)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應檢附停課證明及與被照顧者之關係證明)。

(六)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 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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